1.《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修订)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2007年1月鲁政发〔2007〕3号)第二条第六款 各地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
3.《关于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的意见》(2009年1月鲁教民字〔2009〕1号) 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由所在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厅备案。
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的意见》(2009年1月鲁教民字﹝2009﹞1号)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民办学校的常规监督和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对所属民办学校进行年检。
5.《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5〕18号):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责任。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监管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监管行政审批对象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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